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505号
原告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10号祈福名都6号楼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9FEBXR4W。
法定代表人于娜。
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67673270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北800米(北环与西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1017X6。
法定代表人王素艳。
被告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道清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0778203065。
法定代表人贾素云。
被告***,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该财产保全进行担保(保函号:13201763901248078163)。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泽外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尚品优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