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执3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16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8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案款给付完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和解撤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4执3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吐尔逊
审判员  瓮立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