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三东街北。
法定代表人:安敬辉,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北梁村。
负责人:王书明,校长。
被告:康利伟,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李仕伟,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
吴森野,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宁城县天义镇站前社区1组。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康利伟、李仕伟、***、吴森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