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93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伟、逯文奎,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
负责人:王书明,校长。
被告: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三东街北。
法定代表人:安敬辉,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李仕伟,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吴森野,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仕伟、***、吴森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佳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