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文奎,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三东街北。
法定代表人:安敬辉,经理。
被告: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住所地:宁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校长。
被告:康利伟,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李仕伟,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吴森野,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八里罕镇总校、康利伟、李仕伟、***、吴森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文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