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执保66号
申请人:河北明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398918769F。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明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摩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摩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0000元,冻结期限叁年,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冻结期间不允许向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