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491民初25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河北明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1号豪群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明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明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