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8.5元,由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晓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