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2民初338号
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长坪路长虹公寓北单元三楼中户。
法定代表人何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