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2民初338号
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长坪路长虹公寓北单元三楼中户。
法定代表人何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