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920号 原告: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8.5元,由原告西安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