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商丘市柘城县容湖壹号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1482号
原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0802344W。
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祥,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div>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商丘市柘城县容湖壹号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陇海北路容湖壹号售楼部iv>
负责人:王晓铮,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商丘市柘城县容湖壹号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