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民初2988号
原告: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626506903。
住所地通许县水利路中段北侧。
负责人:何虎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国,系通许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谋桃,系通许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0802344W。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魏都路西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冻化
审判员  张锦丽
审判员  刘 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