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5679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K60X4M。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兴兰大道北侧嘉德美庐11幢2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厂,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丽,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0802344W。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魏都路西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少伟,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巩留彬(实习),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13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