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财保32号
申请人: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魏都路西段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0802344W。
法定代表人:陈君。
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水利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626506903。
法定代表人:何虎伟。
申请人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74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74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五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锦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