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2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留仙洞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685X2。
法定代表人:王世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鼎新大厦西座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83827J。
法定代表人:欧阳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09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张斯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丘钰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