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民初20991号
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留仙洞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许宗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鼎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蓉。
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购票费400000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了《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约定深圳市宝安综合港区二期指定回填区域的渣土回填约1000万立方米,原告安排运输余泥回填,以购票方式购买泥票。被告收取每车泥票,前四后八,20立方米的车每车泥票干杂土600元/好土575元,12立方米的车每车干杂土420元/好土420元。原告每次买票后因被告原因逾期两周不能倒土,被告应退还原告购票费。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买票费用肆拾万元整,但未能按协议书约定倒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被告指定原告支付收款帐户委托书等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了《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约定深圳市宝安综合港区二期指定回填区域的渣土回填约1000万立方米,原告安排运输余泥回填,以购票方式购买泥票;被告收取每车泥票,前四后八,20立方米的车,每车泥票干杂土600元/好土575元,12立方米的车,每车干杂土420元/好土420元;被告做好业主和地方村民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原告能够进行余泥回填;原告每次买票后因被告原因逾期两周不能倒土,被告应退还原告购票费。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买票费用400000元,因被告原因,原告未能按协议书约定倒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购买泥票的事实有《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被告指定原告支付收款帐户委托书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支付被告购买泥票费用400000元,因被告原因逾期两周不能倒土,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票费用4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票费400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余泥渣土回填合作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希
人民陪审员  何福娇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