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4616号
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06.9元,减半收取计2304.95元,原告预缴的其余2304.9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 判 长 何珍珍
人民陪审员 赖静娴
人民陪审员 周奕佳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