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初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431号
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易初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港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叶文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及现有证据,本案系因工程施工后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