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4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92793.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轮候冻结了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营业部的3305××××913_1账号;二、轮候冻结了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4400××××009_1账号;三、轮候冻结了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4305××××888_1账号;四、轮候冻结了开设在平安银行深圳国贸支行的0352××××9762账号;五、轮候冻结了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的1063××××6531账号;五、轮候冻结了开设在浦发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7909××××0572账号;六、轮候冻结了开设在深圳分行新安支行的8141××××0002账号。202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该执行案件,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各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马      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