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惠泽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7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1505733J。

法定代表人:韩自磊,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015348。

法定代表人:方明锁,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鲁172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11日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在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及时予以冻结扣划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向土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成国用(2009)第009号土地使用权(已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正在进行处置,本案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到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1723执4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明锁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6月22号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6252625.87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9)鲁172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6252625.87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