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惠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2633134E。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1505733J。

法定代表人:韩自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成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明公司异议请求:中止拍卖异议人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路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并撤销(2020)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执行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非法剥夺了异议人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提出异议以及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询价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上午选取评估方式等事宜,逾期或不到场,视为自动放弃选取评估方式的权利。该通知书于2020年4月3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的门岗人员孙贺代收。后被执行人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本院依法随机选取了评估机构。2020年5月13日山东中大恒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2020)JNO051301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桑希广送达该评估报告。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17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路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及其土地上涉案工程厂房4号、5号车间(房产证号为:2××3号、2××4号)。该执行裁定于2020年6月11日邮寄送达了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通知了评估机构的选取时间,被执行人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取,应视为自动放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本院依法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现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于异议人提出的拍卖机构的选择问题,因涉案财产未进入公开拍卖的阶段,不存在非法剥夺异议人确定拍卖机构的行为。综上,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 辉

审判员 苗丛叶

审判员 段连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