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惠泽建设有限公司、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7177号(东城国际综合楼12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1505733J。
法定代表人:韩自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伟,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2633134E。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鲁1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19)鲁17执2号。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鲁17民初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明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菏国用(2013)第1××2号],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20)鲁17执恢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成明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成明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在审理期间查封的不动产未查询到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成明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菏国用(2013)第1××2号]及地上房产、附作物进行评估、拍卖公告。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评估询价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本院选取评估方式等相关事宜,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现场。本院于2020年6月2日(2020)鲁17执恢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明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及其土地上案涉工程厂房4#、5#车间[房产证号为:2××3号、2××4号]。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鲁17执恢9号限制消费令,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现查封的上述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对涉案房产本院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立即变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公司尚有债权29905285.14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暂无即时变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效谦
审判员  谢新磊
审判员  吴景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忠藏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7177号(东城国际综合楼12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1505733J。
法定代表人:韩自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伟,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兰州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2633134E。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菏建建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菏泽成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鲁1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19)鲁17执2号。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鲁17民初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明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菏国用(2013)第1××2号],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20)鲁17执恢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成明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成明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在审理期间查封的不动产未查询到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成明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菏国用(2013)第1××2号]及地上房产、附作物进行评估、拍卖公告。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评估询价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本院选取评估方式等相关事宜,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现场。本院于2020年6月2日(2020)鲁17执恢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明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3)第1××1号]及其土地上案涉工程厂房4#、5#车间[房产证号为:2××3号、2××4号]。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鲁17执恢9号限制消费令,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现查封的上述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对涉案房产本院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立即变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公司尚有债权29905285.14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成明公司暂无即时变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效谦
审判员  谢新磊
审判员  吴景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忠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