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2022)湘03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3年3月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3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1701元,尚有101701元(暂未计算资金占用费)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双方均要求就本案继续进行沟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32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须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