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118号 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东城区月亮湖哈伦能源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全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86元,减半收取计36043元,由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2086元,退还36043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赵 蕊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