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市亮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99号 申请人:湘潭市亮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广云路51号一层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放,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88号1栋5号。 法定代表人:廖湘黔。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湘潭市亮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湖**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亮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湖**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亮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CHSX20Z0122Q000005H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湖**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8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亮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