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05号
原告:***,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甸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甸北村村部。
负责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友邦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1801、1-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0105338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园林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44E。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甸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江苏友邦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