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4执2884号
业务庭移送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504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书记员 王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