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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7506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西路231号。
负责人:吴栋。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85949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红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016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
法定代表人:傅裕仁。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0202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
法定代表人:施建龙。
被执行人:傅裕仁,身份证号码XXX,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763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祥。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230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
法定代表人:傅裕江。
被执行人:傅裕江,身份证号码XXX,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裕仁、***、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1月6日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8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傅裕江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88880.39元;查得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四辆、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傅裕江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4月1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88880.3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裕仁、***、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裕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裕仁、***、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裕江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裕仁、***、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裕江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恢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