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顺,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1000097436。
法定代表人:潘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民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柱路徽商城市庭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1063k。
负责人:王定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民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020290。
法定代表人:施建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出具撤回对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执行请求的申请书,但要求继续执行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经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又向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局反馈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赵俊山
审判员 吕爱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