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恢5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城厢街道人民路**。
负责人沈锦伟。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020290,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施建龙。
被执行人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红山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马士明。
被执行人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许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吾明。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85949K,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临浦镇红石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区。
被执行人李颖,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230H,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临浦镇新港村(桥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傅裕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阿克苏永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永翔纺织有限公司、***、李颖、杭州**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9月12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962025元及罚息、复利。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1785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祖元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