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负责人屠遵明。

被执行人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里东徐),组织机构代码:7309023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开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原优胜村),组织机构代码:255712018。

法定代表人项兴良。

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62002029。

法定代表人施建龙。

被执行人项兴良,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60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6897029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642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项兴良名下房产的拍卖款,分配所得款项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申请费。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999.5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名下杭萧国用(2010)第1300016号宗地,经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函询,该局复函称,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应列入司法处置范围;另杭萧国用(2009)第1300013号宗地经评估公司查档、现场勘查,因地上建筑物归属不明确,目前不具备评估条件。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除轮候查封的各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股权等财产,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为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书》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来本院参与研判。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参与研判,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395414029.4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1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春伟

审判员  宣 明

审判员  张茂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