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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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236号
原告:孙某,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与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