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某、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236号 原告:孙某,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与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