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814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谯航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仁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璟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