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82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货款82930元及利息、诉讼费187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劵、不动产、车辆、保险登记信息,冻结其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82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