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2119号之一
原告:陈祖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3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航,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902号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56847。
法定代表人:张云帆。
被告: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牟观中心村用代码:915105035927852345。
法定代表人:方世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远,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祖华诉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祖华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祖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00元,由原告陈祖华负担。
审判员  吴玳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