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与宁夏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173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永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8378281R。
法定代表人:王荣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创新园**楼**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07192J。
法定代表人:李勐。
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解决了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24.5元,由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荣
人民陪审员  罗张琴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丁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