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2033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航,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淇淋,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仫佬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塔楼A、B座办公区12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十八层180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8848.2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578848.2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171119192021000193)提供担保。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341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8848.27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