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恒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8执保503号

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恒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恒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08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分别解除被执行人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617157487053)账号内存款以4380570.02元为限的冻结措施已经解除、(中国民生银行:630538918)账号内存款以3931339元为限的冻结措施已经解除。2019年12月2日南宁市公安交警警察支队分别查封被申请人潘艳名下桂A×××××宝马小型汽车、桂A×××××驰鹏小型汽车。2019年11月29日查封潘艳名下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2C208号、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2C208号人防车位、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五里1号传媒星城6号楼2单元十九层1903号房共3处不动产权。期限为三年:2019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8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8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