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603号
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罗城君牧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罗城君牧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罗城君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2746.98元(湾行、桂林行、招行、建行),共计实际控制金额445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