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119商铺。法定代表人:唐玲飞。
被执行人: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塔楼**办公区**1201代表人:潘艳。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05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潘艳。被执行人:潘涛,男,1974年09月10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君牧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住所地罗城东门镇德山路**财富大厦**:田良钧。
本院在执行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榜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潘涛、广西罗城君牧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喜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