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

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民终6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郭海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奇、孔琼瑶,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周聿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7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居然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量短缺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系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了《高二乡东山头村饮用水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居然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合同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工程于2017年1月5日完工。工程完工后,村委会发现部分水管埋深仅为十几厘米,对水管的维护和保养极其不利,也与设计不符,一审法院仅根据2017年10月15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来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庭审中,村委会已提出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未经处理,系程序错误。对于工程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鉴定申请,法庭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裁定,一审判决对于鉴定申请通篇未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三、一审判决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涉案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经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拨款到位后,拨付工程款。”村委会一方付款的前提有二:一是工程验收合格,二是上级拨款。关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村委会一方已经提出了合理的异议,同时相应的工程款尚未到位,村委会一方未付款并未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居然公司答辩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视为验收人对工程质量认可,涉案工程验收报告表系经查看资料和现场勘查,由包括4名村监委会成员及3名乡政府工作人员共7人签字认可,并经乡政府盖章确认。一审中,村委会又以质量不合格、工程量短缺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推翻自己及乡政府之前已认可的事实,目的在于拖延时间,一审法院不准许其鉴定申请完全合理。居然公司对村委会提出的不合格问题,均已予以调换。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完工,并于当年10月15日验收合格。在此期间,如发现存在问题,村委会完全可以要求居然公司修改或维修,甚至可拒绝验收,既然不存在上述情况,足以证明村委会认同涉案工程的质量及工程量。况且一个工程存在部分瑕疵也是正常的,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并不能成为村委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对于违约责任,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居然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上级拨款已于2017年2月到位,故村委会以上级拨款未到位为由拒绝付款,违背基本事实,违反诚信原则。所以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居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0132.52元及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时为20813元),诉讼费由村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21日,村委会在原高二乡政府进行东山头村饮用水工程投标,居然公司以总价让利10.88%中标。同月26日,村委会向居然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了东山头村饮用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及质量要求,以总价让利10.88%为该工程承包价,经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拨款到位后,拨付工程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居然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1月5日完工,2017年10月15日通过有关单位验收。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评估,东山头行政村饮用水工程造价为189981元,西井自然村饮用水工程造价为113130元,合计303111元,扣除让利10.88%为32978.48元,实际工程款为270132.52元。2018年2月2日,磐安县财政局、磐安县水务局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三批水利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补助村委会(包括西井自然村)饮用水工程资金120800元。2月12日,居然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村委会相关人员签字同意付款。至今,村委会共计支付居然公司工程款11万元,尚欠160132.52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东山头村饮用水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居然公司完成工程后,村委会理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居然公司要求村委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利息计算有误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0132.52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元,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民委员会负担175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中,村委会向本院提交证据《磐安县高二乡东山头村饮用水工程施工图》、《磐安县高二乡东山头(西井)村饮用水工程施工图》各一份及工程现状照片6张,共同证明:施工图对水管管道埋深、水表数量有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竣工后水管裸露、水表数量欠缺,均不符合施工图要求,工程量不符合施工要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居然公司质证认为,对二份施工图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居然公司按施工图施工,但因地质等因素,工程不可能按照施工图一模一样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对6张照片,三性均有异议,照片中显示当时还在施工,因该村其他工程在施工,上述照片并非验收当时的情况,如当时是这种情况,不可能通过验收。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二份施工图并非竣工图,仅凭该证据无法达到其待证目的;村委会自认上述照片拍摄时其他工程正在施工,上述照片并非竣工验收时拍摄,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居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在卷《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中村委会及当地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均签字认可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该报告表经当地乡政府盖章确认。村委会主张其系为领取相关财政拨款而验收合格,实际涉案工程不合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说,即使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鉴于村委会自认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二审中,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村委会相关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一审中村委会自认2018年春节前已收到“上级拨款”,故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具备,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违约责任具体标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元,由上诉人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良飞
审 判 员 宋文茹
审 判 员 盛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