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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356号
原告: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磐安县盘峰乡高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高二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盘峰乡高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居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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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