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格尔木市聚隆水暖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801民初657之一号
原告格尔木聚隆水暖物资经营部。
经营者***,女,1979年6月6日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格尔木市聚隆水暖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格尔木聚隆水暖物资经营部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聚隆水暖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格尔木聚隆水暖物资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