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22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蔡桂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照宏,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颜新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5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777.5元、执行费755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
3.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同年12月4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其位于郧西县城关镇天河金街后街2区4楼的房屋两套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8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美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