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汉川市人民法院
文书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案号
文号
(2020)鄂0984民初2864号
拟 稿 审 签 责 任 人
拟稿单位
民事审判第二庭
签发:
拟稿人
张艳侠
核稿人
校对人
印
数
印 份
每份 页
合计 页
印制时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2864号
原告:**同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沿河大道**财富时代******。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汉川市汈东棉花原总场汈东街iv>
法定代表人:徐良华,总经理。
原告**同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881元减半计3440.5元,由原告**同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