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6幢2单元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73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