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永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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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5民初4269号
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创新北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8209550T。
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婕,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2084389K。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建,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玮瑶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