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82民初8734号
原告:***,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208438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844068400H。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变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以被告**驾驶的×××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由,经变更后,现诉请判令:对原告的如下损失:医疗费12996.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84351元、鉴定费354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护理费525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900元,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1801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元之后,尚应赔偿93801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3935.53元,由被告**赔偿,因被告**已垫付3497.62元,余款自愿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1801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元之后,尚应赔偿93801元,款于2021年9月27日前履行;
二、被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935.53元,扣除其已垫付的3497.62元之后,原告自愿放弃余款;
三、原、被告之间就涉案事故的赔偿事宜至此厘清,今后无涉;
四、本案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