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市丰溢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11799号
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守秋,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娣。
被告:江阴市丰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砂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富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英凰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娣。
被告:赵俊娣,女,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汪良法,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负责人:盛霞,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伟,该行职员。
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公司)、江阴市丰溢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溢公司)、江阴市英凰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阴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农行江阴分行为第三人。原告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守秋、被告丰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富兴、第三人农行江阴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峰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峰公司立即偿还9226623.6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9226623.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在对高峰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高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高峰公司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010120170014157),借款金额43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并对借款利率、罚息、复利等进行了约定。同日,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共同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份,为高峰公司的所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1月17日,高峰公司又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010120170017105),借款金额47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并对借款利率、罚息、复利等进行了约定。同日,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也共同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份,再次为高峰公司的所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均到期后,高峰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农行江阴分行要求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美泰公司迫于无奈,于2018年12月28日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010120180021436),借款金额为880万元,为用于履行上述所涉债务的保证责任,并于当日向农行江阴分行共计支付92126623.69元,履行了所有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丰溢公司辩称,1.应农行江阴分行和高峰公司的要求,他公司确为高峰公司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当时他公司向高峰公司、美泰公司都提出没有能力担保,高峰公司的汪良法说只要盖章就行了,不需要丰溢公司承担责任的;2.因美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借款用于代偿高峰公司借款的事情没有通知他公司,故他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高峰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农行江阴分行述称,美泰公司的起诉符合事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5日,农行江阴分行作为贷款人、高峰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010120170014157,约定: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借款43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另对借款利率、罚息、复利等进行了约定。同日,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作为保证人,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100120170134047,约定: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为高峰公司的该笔43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内容。
2017年11月17日,农行江阴分行作为贷款人、高峰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010120170017105,约定: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借款47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另对借款利率、罚息、复利等进行了约定。同日,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作为保证人,与农行江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100120170154422,约定: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为高峰公司的该笔47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内容。
因高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2018年12月28日,美泰公司作为借款人、农行江阴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2010120180021436,约定:美泰公司向农行江阴支行借款88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高峰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两份合同项下所欠农行江阴分行的债务。当日,农行江阴分行向美泰公司发放借款880万元,美泰公司于同日将该款用于归还高峰公司结欠农行江阴分行的借款本息,共计为美泰公司代偿款项9226623.69元。
另查明,2017年7月3日,英凰公司的股东由汪丽萍、汪立伟变更为赵俊娣、汪良法,赵俊娣持股75%。针对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的430万元借款,2017年9月18日,英凰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审议结果为“同意为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贷款不超过500万元整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直至该笔贷款还清为止”,但在同意审议结果的股东会成员处签字的为汪丽萍、汪立伟。
以上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高峰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11月17日向农行江阴分行借款430万元、470万元,美泰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8年12月28日为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代偿了借款9226623.69元,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美泰公司陈述其为高峰公司代偿上述借款后,高峰公司未向其支付过款项,现美泰公司要求高峰公司返还代偿款9226623.6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美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经审查,2017年9月18日英凰公司为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的43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人为汪丽萍、汪立伟,但2017年7月3日英凰公司股东已由汪丽萍、汪立伟变更为赵俊娣、汪良法,故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但英凰公司与农行江阴分行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仍合法有效,理由是:首先,2017年9月25日的担保合同由英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赵俊娣签字确认,其次,高峰公司与英凰公司的股东均为赵俊娣和汪良法,且赵俊娣和汪良法个人均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高峰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共同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因此,虽股东会决议无效,但英凰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英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英凰公司与农行江阴分行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针对2017年9月25日、11月17日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的430万元、470万元借款,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均依法为该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美泰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为高峰公司向农行江阴分行代偿借款9226623.69元,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该两笔借款中高峰公司的保证人均为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五个,且各方均未约定分担比例,故对于向高峰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美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之间应平均分担,也即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丰溢公司以美泰公司代偿借款的事情未通知他公司为由抗辩不予支付代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泰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高峰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此承担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款9226623.69元及利息(以9226623.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江阴市丰溢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英凰家纺有限公司、赵俊娣、汪良法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86元(美泰公司已预交),由高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负担。美泰公司预交的诉讼费76386元由本院退回,高峰公司、丰溢公司、英凰公司、赵俊娣、汪良法应负担的诉讼费763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账号:0166××××07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浦 峥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人民陪审员  梅立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陈菊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