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4民初58号
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装饰)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泰装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泰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66952.56元并按法定货款基准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双方有合同关系,对原告主张欠款不予认可。2、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主体:美泰装饰为供货单位,乙方;十五局城建公司为购货单位,甲方;
二、签订合同:双方签订《金属铝制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时间空白,合同编号CR15GWZ-2019-WZCG-40;双方签订《金属铝制品购销补充协议》,合同时间2020年10月24日,合同编号CR15GWZ-2019-WZCG-40-01;
三、合同约定标的物情况:铝合金板;供应量以实际用量为准;
四、结算约定: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专用增值税发票(2)甲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结算方式:每月25日结算。双方合同第6.2.3条约定,货到现场经各单位验收合格且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在需方完成点验入账后付至该批次入账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同时配合需方办完与业主单位的移交验收工作后一次付清;
五、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汇款、云信、银信、财务公司电子票据、银行供应链融资支付等方式;
六、结算过程:原、被告双方对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供货量进行结算。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4175739.53元;
七、付款情况:被告已付款9400000元;
八、开票情况:美泰装饰开具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庭审中原告表示庭审结束后将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属铝制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美泰装饰与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签订的《金属铝制品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合同,美泰装饰已供货14175739.53元,其中质量保证金5%即708786.98元尚未到支付期限。应付货款13466952.55元,被告已付款9400000元,剩余货款4066952.55元。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应予支付。关于利息。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考虑到被告逾期支付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本院酌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应由被告向原告以货款本金4066952.5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66952.55元及利息(利息以4066952.55元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668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郭 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竹青
书 记 员  齐亚苹